首页>

装修攻略>

假冒“hansgrohe”,两公司被罚款65万元

假冒“hansgrohe”,两公司被罚款65万元

发布:2023-07-06 09:39:44

近日,两家企业因在网上销售侵犯汉斯格雅公司“HANSGROHE”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卫浴产品,被汉斯格雅公司告上法庭。最终,法院判决两被告停止实施侵权行为,同时在报纸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损失65万元。

据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4月30日通报,汉斯格雅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发现某黑森林公司、某南德公司在其公司官方网站以及天猫、京东等网销平台上,大量使用与“HANSGROHE”商标相同或近似的侵权标识“HANSNLIN”,并且存在虚假宣传、使用原告技术标识图案、宣传图册等行为。汉斯格雅公司遂将某黑森林公司、某南德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其停止侵权行为,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汉斯格雅公司“HANSGROHE”商标是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我国受保护的国际注册商标。两被告虽是“HANSNLIN”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但两被告使用的涉案标识为“HANSNLIN”,并非规范使用其核准注册的商标,其使用行为已经超出了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

两被告使用的被控侵权标识,使用了白色字母“HANSNLIN”与底色为绿色的长方形组合。虽然“HANSGROHE”与“HANSNLIN”在字母组合、读音上存在一定差异性,但被控侵权标识白字字母与绿色底色图形的要素组合后形成的整体结构,与原告注册商标整体存在近似,二者的色彩差别,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也难以进行区分。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享有的“HANSGROHE”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此外,两被告在官方网站介绍其公司为“卫浴界传奇”、“总部设立在德国黑森林南部”、“黑森林公司HANSNLIN为一家跨国公司”等以及未经许可使用原告公司相关技术标识图片、宣传图片,上述行为已经构成不正当竞争。两被告还在产品介绍中使用德国国旗、“MADE IN GERMANY”等德国相关元素,以及使用“FSC”等原告合作方的相关信息,虽不能单独引起与原告汉斯格雅公司或其产品的误认,但上述虚假宣传行为亦可加重前述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混淆后果,同样应予禁止。

综上,法院综合考量原告汉斯格雅公司及其商标的知名度、两被告的主观恶意、两被告侵权行为的影响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新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两被告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江门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除了汉斯格雅,在近期各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的知识产权执法保护典型案例中,也有多起涉及假冒卫浴产品,被侵权的品牌包括卫浴品牌科勒、杜菲尼以及瓷砖品牌马可波罗等。

假冒“科勒”,两企业各被罚款50000元和38880元

5月5日,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1年海南省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涉及假冒卫浴产品。2021年7月1日,琼海市综合执法局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夏某某委托他人在网上以明显低于“科勒”正规厂家的报价采购了15个标有“KOHLER”标识的涉嫌侵权卫浴商品,涉案金额共计10080元。经鉴定,该批次商品均属假冒科勒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琼海市综合执法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4月26日,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1年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十大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涉及假冒卫浴产品。据通报,2021年期间,广东楼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洋浦陆侨国际海产品产业园室内精装修工程中,使用侵犯科勒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的行为。该公司共采购侵权商品54套,共计19440元。最终,市监部门依法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已安装的侵权商品,并罚款38880元,没收侵犯科勒注册商标专有权的蹲便器水箱40件,蹲便器2件。

4月25日,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一批2021年知识产权执法保护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涉及假冒卫浴。据通报,2021年3月16日,金乡县局对金乡县某卫浴用品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仓库内存放有标示“DOFINY”、“杜菲尼”注册商标的水龙头、花洒、抽水马桶等卫浴产品共30件,涉案金额38594元,经商标所有权人唐山艾尔斯卫浴有限公司鉴定,均不是商标所有权人授权生产及销售。最终,金乡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卫浴产品30件,罚款35000元的行政处罚。

4月29日,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涉及假冒卫浴产品。据通报,被告大庆某马可波罗洁具店,在未经原告某陶瓷有限公司允许的情况下,擅自在其门店招牌及室内装饰等多处突出使用“马可波罗”标识,在售卖的马桶上标注“马可波罗”字样。故判决被告停止侵害原告商标行为,拆除与商标标识相同的门店招牌及室内装饰,更改企业名称中含有的“马可波罗”字样,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商标权的卫浴产品,赔偿损失20000元人民币。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另第六十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