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的人身财产安全问题向来都是国家所重视的重要问题之一,因此,国家都会十分重视有关人们人身财产安全的一切因素,比如抗震鉴定标准。地震十分可怕,因此我们不得不对其重视起来。国家也就出台了相应的政策,比如住房,国家就有相关规定,必须达到一定的标准来抵抗地震。那么,这个标准就要接受鉴定,但是,抗震鉴定标准到底是什么呢?接下来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为了贯彻地震工作以预防为主的方针,减轻地震破坏,减少损失,对现有建筑的抗震能力进行鉴定,并为抗震加固或采取其他抗震减灾对策提供依据,特制定本标准。符合本标准要求的建筑,在遭遇到相当于抗震设防烈度的地震影响时,一般不致倒塌伤人或砸坏重要生产设备,经修理后仍可继续使用。
本标准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9度地区的现有建筑的抗震鉴定。抗震设防烈度,一般情况下,可采用地震基本烈度。行业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应按专门的规定进行鉴定。注:本标准“6、7、8、9度”为“抗震设防烈度为6、7、8、9度”的简称。
现有建筑应根据其重要性和使用要求,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分为四类,其抗震验算和构造鉴定应符合下列要求:甲类建筑,抗震验算和构造均应按专门规定采用;乙类建筑,抗震验算,可按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用;抗震构造,除9度外可按提高一度的要求采用;丙类建筑,抗震验算和构造均应按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用;丁类建筑,7~9度时,抗震验算可适当降低要求,抗震构造可按降低一度的要求采用;6度时可不做抗震鉴定。
现有建筑的抗震鉴定,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调查建筑现状与原始资料相符合的程度、施工质量和维护状况,发现相关的非抗震缺陷。
根据各类建筑结构的特点、结构布置、构造和抗震承载力等因素,采用相应的逐级鉴定方法,进行综合抗震能力分析。
对重点部位与一般部位,应按不同的要求进行检查和鉴定。注:重点部位指影响该类建筑结构整体抗震性能的关键部位和易导致局部倒塌伤人的构件、部件,以及地震时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部位。
对抗震性能有整体影响的构件和仅有局部影响的构件,在综合抗震能力分析时应分别对待。
抗震的鉴定方法,可分为两级。第一级鉴定应以宏观控制和构造鉴定为主进行综合评价,第二级鉴定应以抗震验算为主结合构造影响进行综合评价。当符合第一级鉴定的各项要求时,建筑可评为满足抗震鉴定要求,不再进行第二级鉴定;当不符合第一级鉴定要求时,除本标准各章有明确规定的情况外,应由第二级鉴定做出判断。
多层建筑的高度和层数,应符合本标准各章规定的最大值。
当建筑的平、立面,质量、刚度分布和墙体等抗侧力构件的布置在平面内明显不对称时,应进行地震扭转效应不利影响的分析;当结构竖向构件上下不连续或刚度沿高度分布突变时,应找出薄弱部位并按相应的要求鉴定。
检查结构体系,应找出其破坏会导致整个体系丧失抗震能力或丧失对重力的承载能力的部件或构件;当房屋有错层或不同类型结构体系相连时,应提高其相应部位的抗震鉴定要求。
当结构构件的尺寸、截面形式等不利于抗震时,宜提高该构件的配筋等构造的抗震鉴定要求。
结构构件的连接构造应满足结构整体性的要求;装配式厂房应有较完整的支撑系统。3.0.4.6非结构构件与主体结构的连接构造应满足不倒塌伤人的要求;位于出入口及临街等处,应有可靠的连接。
结构材料实际达到的强度等级,应符合本标准各章规定的最低要求。
当建筑场地位于不利地段时,尚应符合地基基础的有关鉴定要求。
度和本标准各章有具体规定时,可不进行抗震验算;其他情况,宜在两个主轴方向分别按本标准各章规定的具体方法进行结构的抗震验算。
以上所述呢,就是我们国家出台的部分关于抗震鉴定标准的相关规定,相信大家在这方面也一定做过相关的了解,在这里,小编也只是想给大家更加清晰简单的整理一下。抗震避震是关乎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大事,不容忽视,因此,大家一定要密切关注并掌握此方面的相关制度规定等,以免自身的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甚至伤害。好了,关于抗震鉴定标准就简单介绍到这里了,希望对大家会有所帮助。